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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顺检一部刑诉〔2020〕369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231998********,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蓬安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顺庆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年8月3日被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 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南充市顺庆区红光路“WOW”酒吧内喝酒时,因为无钱可用,于是趁邻桌旁边的被害人邓某某与朋友交谈不备,将邓某某放于身边的黑色手包一个盗走,并迅速离开现场,通过楼道向地下车库逃窜。期间,文某某在楼道中打开盗得的手包,发现里面有邓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银行卡、奔驰车钥匙等物品,无其他财物。文某某便产生了到车内盗取财物的想法,后窜至1227地下车库停车场利用盗得的奔驰车钥匙将车牌号为川R*****号蓝色的奔驰车找到后打开,发现车里没有钱,于是将车盗走,窜至成都。被害人邓某某发现自己的包不见随即报警。在6月17日凌晨1时许,文某某驾驶偷来的车在沪蓉高速大英段与车辆发生追尾,导致被盗车前部损伤严重,但未造成人员伤亡,后高速交警到现场处置,由于当时天降暴雨,高速交警在处置后,要求事故当事人次日去交警大队处理,文某某在交通处置过程中,冒用邓某某的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欺骗民警处理肇事信息,随后将车继续上路到达成都躲藏,并在车中睡觉至次日上午,文逢辉又开车在街上游荡,后试图将车辆在修理厂修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现场将被盗车辆挡获。经南充市顺庆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被盗的蓝色奔驰车一辆,价值人民币453632元。案发后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丽丽

检察官助理:代雨潇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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