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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叠检一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3231970********,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川县**路***洲**号**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叠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7日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桂林市叠彩区春江北路联发乾景小区广西灵川农村商业银行自动取款机准备取钱时,发现取款机内插有被害人唐某某已输入密码但忘记取卡的银行卡(卡号62************),遂临时起意先后五次取款盗走被害人唐某某卡内现金共计人民币4800元。

2020年7月6日8时许,侦查人员在桂林市七星区东二环路与建干路交叉口抓获被告人文某某,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家属已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48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文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正面照片、抓获经过、报案材料及回单打印清单、客户回单、银行卡复印件、广西农信短信截图打印单、盗窃地点现场方位图、承诺书、领条及谅解书、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5.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邵佳佳

                                 检察官助理 熊甜甜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卷贰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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