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射洪市**乡**村**组**号,现住射洪市城区**街出租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2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城区金宸街“味砂锅”旁边的奔驰牌汽车内,将梁某某(男,42岁,本案被害人)的背包盗走,被盗背包内有宏碁牌笔记本电脑一台、蓝牙耳机一个、钱包一个及身份证、社保卡、银行卡。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城区太和大道南段“美视眼镜”店外街边的起亚牌汽车内,将李某某(男,30岁,本案被害人)的人民币4元、华为牌手机一部盗走。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射洪市城区洪达家鑫路与振洪路路口附近的长安牌汽车内,将宋某某(男,41岁,本案被害人)的人民币30余元盗走。
2020年6月19日凌晨2时许,射洪市公安局民警在本市城区广寒路口将被告人文某某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决定书、视听资料等在卷为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邱实成
2020年9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60906****;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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