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021989********,壮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河池市宜州市,家住宜州**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12月5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一次退回河池市公安局宜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8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甲独自一人走到宜州区塘中路帝王商贸城门口附近时,见被害人魏某某停放在帝王商贸城门口的一辆装有快递包裹的无牌红色五星钻豹牌后三轮电动车,文某甲见该车的钥匙还留在电门锁上,且四周无人看守,就上前将车开走离开现场。后文某甲将车厢里装的部分快递包裹丢弃,盗得的电动车贩卖后得赃款人民币800元。经河池市宜州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的一辆五星钻豹牌后三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80.00元;被盗车辆后厢内装的寄递衣物等物品价值人民币11204.29元。破案后,公安机关已将追回的红色五星钻豹牌三轮电动车及部分寄递物品发还物主,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达13584.29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池市宜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兰巧燕
2020年4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宜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据目录2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换押证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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