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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1197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镇**村**组**号,现住株洲市石峰区**。2019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12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8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22日被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8月间,株洲市石峰区**小区多户房屋正在进行新房装修,被告人文某某先后在该小区**栋、***栋盗窃作案4次,偷得电线43卷零1根,销赃得款8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总价值5668元。

1、2018年5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地**栋**号门口,从楼梯间消防栓处找到装修钥匙后进入室内,偷得恒飞牌电线10卷,事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210元。

2、2018年6月27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地**栋**号门口,从旁边消防栓处找到装修钥匙后进入室内,偷得金杯牌电线8卷,事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332元。

3、2018年8月11日17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地**栋**号门口,从旁边消防栓处找到装修钥匙后进入室内,偷得恒飞牌电线13卷零1根,事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583元。

4、2018年8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到**地**栋**号门口,从旁边消防栓处找到装修钥匙后进入室内,偷得金杯牌电线12卷,事后销赃得款200元。经鉴定,被盗电线价值1543元。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以上事实,并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送货单等书证;2、证人虞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兰某某、袁某某、段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对案笔录;7、被盗现场照片、监控视频等相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慧琴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虞某某,男,身份证号码4329261973********,现住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都**栋**号,联系电话:1302216****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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