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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刑诉〔2020〕1000号 

被告人文某某,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9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人员,住江苏省昆山市********室(户籍所在地为安徽省舒城县******)。被告人文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同年11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中午,被告人文某某在苏州市姑苏区观前街******时尚园****瑜伽馆内,趁被害人李某某睡着之际,将李某某放置在瑜伽垫上的1部苹果牌iphoneX 256G手机窃走,该手机已灭失。经鉴定,被窃苹果牌iphoneX 256G手机价值人民币2350元。

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2020年11月24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文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购买凭证、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苏州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二个月,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廖宗林

   2020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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