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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天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乡**村**组**号,现住地: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路**号**单元**号。曾因盗窃于2012年11月23日被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三千元;2017年8月2日因涉嫌容留卖淫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2019年8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取保候审。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本院依法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文某某在株洲市天元区**镇**村马某某家,见无人居住,用脚踢开房子侧面的木门,进入被害人马某某家二楼卧室盗走白酒、被子后离开。约3、4天后,被告人文某某再次来到马某某家,用马某某家的柴刀撬开二楼一间卧室进行盗窃。两次共计盗走52度泸州老窖特曲5瓶、50度贵宾郎酒3瓶、被子、毛毯等物,经株洲市天元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5瓶泸州老窖特曲和3瓶贵宾郎酒的价格共计为1720元。另因被子、毛毯品牌不详无法进行价格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9年8月26日被抓获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19年9月9日,被告人文某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马某某陈述;3.被告人文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是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湘建

2020年7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86732****;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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