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检刑诉〔2020〕40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7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人,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灌阳县**镇**村**村屯**号。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至2020年6月6日,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采取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车内财物,盗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22192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楼,用弹弓打碎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车库的黑色陆地巡洋舰越野车的车玻璃,盗得该车内存放的6瓶53度500毫升的飞天茅台白酒(鉴定价值人民币8994元),5条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5000元),1条黄鹤楼1916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1000元)。
2020年6月6日中午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长沙市岳麓区**小区**楼地下车库,趁车门未锁,盗得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地下车库的黑色奥迪A6车内现金人民币4600元及1瓶钓鱼台白酒(鉴定价值人民币598元)和2包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200元)。随后其又用弹弓打碎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共和世家小区地下车库的白色jeep越野车的后挡风玻璃,盗得该车内存放的18包和天下香烟(鉴定价值人民币1800元)。
2020年6月8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文某某处扣押了作案工具弹弓,及钓鱼台白酒1瓶、和天下香烟2条2包。破案后,被盗的1瓶钓鱼台白酒、2包和天下香烟已发还被害人王某某,被盗的2条和天下香烟已发还被害人朱某某。被告人文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陈某某赔偿人民币17000元、向被害人王某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向被害人朱某某赔偿人民币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收据等书证;2.被害人陈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6.讯问被告人文某某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一年二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萃
2020年9月2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二册;
光盘一张;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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