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0********,汉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万州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地重庆市万州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31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3年8月2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7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9月9日经本院批准,9月12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8月,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龙驹镇梧桐村等地,先后7次盗窃被害人成某甲等人母鸡5只,鸭子1只,涉案鸡鸭价值共计约人民币886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9年5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梧桐村**组**号成某甲家,盗窃母鸡1只。
同年7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梧桐村**组**号谭某某家,盗窃鸭子1只。
同年7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梧桐村**组**号杨某某家,盗窃母鸡1只。
同年7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梧桐村**组**号向某某家,盗窃母鸡1只。
同年7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梧桐村**组**号胡某某家,盗窃母鸡1只。
同年8月的一天,文某某到龙驹镇岭上村**组**号郎某某家,盗窃母鸡1只。
同年8月16日,文某某在梨树乡召灵村**组**号成某乙家盗窃鸡时被成某乙等人抓获。
经重庆市万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鸡、鸭价值共计约人民币886元。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成某甲、向某某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价格鉴证结论书;
6.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 察 官:李宁
检察官助理:黎灏
书 记 员:周颖
附:
1. 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万州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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