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81997********,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住址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23日被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江津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l.2019年11月2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江津区**街道**网咖内,趁该网吧内上网的被害人刘某某睡觉之际,将刘某某放在117号电脑桌子上的一部黑色三星GALAXY S8 64G手机盗走。后趁被害人徐某某睡觉之际,将徐某某放在该网吧5号电脑桌子上的一部银色华为荣耀NOTE8 128G手机盗走。当日上午,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将盗窃的两部手机以400元卖给白市驿镇上两名路人。
2.2019年11月30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重庆市沙坪坝区**镇**网吧内,趁在该网吧上网的被害人胡某某睡觉之际,将胡某某放在84号电脑桌子上的一部蓝色红米Red K20 128GB手机盗走。被告人文某某于次日将该手机以500元的价格卖给沙坪坝曾家镇一手机店。
经鉴定,被告人文某某盗窃的三部手机共计价值2997元。2019年12月6日16时许,公安民警在重庆市沙坪坝区达丰电脑厂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前科材料、视频截图、抓获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徐某某、刘某某、胡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江津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 宇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江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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