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723199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平昌县**镇**大道**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平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5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平昌县江口镇信义大道“风云电竞”网咖上网后,路过信义大道**商业楼,徒手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该商住楼一楼靠楼梯口处的小吃车柜门打开,将小吃车内的部分麻花、饼子等物品盗走。
2.2020年5月2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文某某路过信义大道“**”店门口时,发现该店老板正在关门,遂生窃意。当日2时许,文某某从该店卷帘门下方的缝隙中钻入店内,在偷吃几串火锅串后,将店内的部分饮料、酒水以及冰箱里的鸡蛋等物品打包后盗走。
3.2020年5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在信义大道金太阳光小区附近,趁路边的一摆摊小货车司机不备之机将其放在小货车驾驶室充电的一部VIVO牌手机盗走。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平昌县信义大道金锣湾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经平昌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文某某盗窃的VIVO牌手机的价格认定意见为:1452元人民币,对文某某处扣押的盗窃酒水、饮料、食物等物品的价格认定意见为:397元人民币。经四川惠诚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所鉴定,文某某诊断为烟雾病(脑底异常血管网症),其在作案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志
(院印)
2020年9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住平昌县**镇**大道**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起诉书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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