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文某某,曾用名文某某,绰号文哑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7********,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岳池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4月4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2000年8月3日刑满释放;因犯抢劫罪、盗窃罪于2001年12月7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2008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23日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7日晚,被告人文某某通过溜门入室的方式进入岳池县**镇**村**组尹某某家中,在其卧室盗走玫瑰金色OPPEA53型号的手机一部和一斤重的枸杞一包。被盗物品的价格未能鉴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曾多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酌定从重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认罚,与本院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从宽处理。被盗物品已发还给被害人,对被告人文某某可酌定从轻处理。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晓琴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押于岳池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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