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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264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6197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镇**街**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去到被害人戴某某租住的广州市花都区**镇**村**社**巷**号**出租屋**房,窃得现金2700元和银行卡1张。2017年10月11日,被告人文某某在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出租屋**楼被抓获。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材料、谅解材料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温昕

2018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7张。

3.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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