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81979********,土家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镇**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8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5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邓某某停放在**巷**号门口一辆红色的松捷牌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40元)盗走,后以500元变卖给刘某某;
2、2019年11月11日0时52分许,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路**区门口一辆蓝色的爱玛牌电动车盗走;
3、2019年11月12日13时53分许,被告人文某某来到龙岗区**街道**,将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家私城附近路边电线杆旁一辆自行车的前轮盗走,之后其将盗来的前轮安装在自己的自行车上使用(经鉴定前轮价值人民币108元)。
2019年11月14日21时许,民警在**街道**巷**号废品收购站内将文某某抓获。
另查明,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文某某在龙岗区**街**号楼下盗窃电动自行车,被龙岗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抓住经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视频监控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张某某、黄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认罪供述;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少基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及《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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