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1〕Z1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无,土家族,文盲,无业,出生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现住福建省漳平市**工地宿舍。1983年3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6年12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漳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7日0时许,被告人文某某驾驶一辆人力三轮车从漳平市**工地宿舍出发,至漳平市**商贸城**区**号**店铺,发现该店铺的卷帘门没有关上,且周边没人,遂一人窜进店铺,将店铺地板上的四台机器和一些电线搬上三轮车,并将以上物品卖给漳平市**路路口的一家废品收购店。经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456.62元。被盗物品已被侦查机关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游某某。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文某某在漳平市**工地宿舍被漳平市公安局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漳平市公安局出具或调取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
1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游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漳平市公安局制作的人员、地点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456.6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愿意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陈 军
2021年1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漳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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