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19〕825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68********,汉族,初中,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厂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路**号**栋**室。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30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21978********,汉族,初中,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厂做事,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村**组**号,现租住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街道**村。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8年12月2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30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对其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日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01966********,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街庄**巷**号之8。因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经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长沙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10月12日将案件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14日告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陈某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人(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害人(单位)的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童年记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童年记公司)系第15550964号“童年记”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苏州市**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太太公司)系第9027753号“苏太太”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上述注册商标均经**商行政总局核准在第29类包括精制坚果仁、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瓜子等商品上使用,并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被告人文某甲未经“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2014年、2016年先后两次因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和无证加工食品被长沙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长沙市雨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后,仍雇佣被告人文某乙,主要通过在其经营的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厂炒制南瓜子,在其湘乡乡下别墅地下室及邻居廖云华家中进行包装的方式,生产假冒“童年记”注册商标的南瓜子,通过直接在长沙市雨花区**食品厂生产假冒“苏太太”注册商标的南瓜子,并对外销售,非法经营数额共计225262元,其中:销售给苏建良、王浩智、谭美娇、王枚元等人212424元;2018年12月25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文某甲的制假场所及面包车内查扣假冒“童年记”注册商标的南瓜子131件,货值金额12838元。被告人文某乙2013年开始在被告人文某甲处做事,其经被告人文某甲的授意,在假冒“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南瓜子的过程中主要从事炒制工作,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童年记”注册商标南瓜子,均系其炒制。
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未查验委托人资质,从2017年至案发,以最低20元/公斤的价格销售给文某甲、刘华松(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印有“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的塑料卷膜,共计51370元2044807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现场照片、手机截屏照片、记账本、商标注册证明文件、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银行转账、微信转账记录及统计表、户籍证明等书证、物证;2.赵志平、廖云华、贺佩芳、王枚元、彭华龙、郭正良、王建飞、李红旗、刘华松(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的证人证言;3.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被不起诉人苏建良、王浩智、谭美娇的供述与辩解;5.对涉案商品的鉴定证明、价格证明等鉴定意见;6.现场检查笔录;7.辨认笔录;8.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未经“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授权,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授权、未查验委托人资质,销售伪造的“童年记”“苏太太”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构成共同犯罪,被告人文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文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文某甲与被害单位童年记公司达成刑事和解,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林玲
代理检察员: 熊 焰
2019年11月1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文某乙、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文某乙联系电话1507328****,1871134****,陈某某联系电话1341377****;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8册,光盘1张,U盘1个;
3.长沙市公安局食药环犯罪侦查支队扣押的多功能信号屏蔽器1台、打码机1台、“正雄”封口器1台、电脑自动包装机1台、“旭东”包装袋5包、“苏太太”包装袋42包、“童年记”大包装卷膜45包、“童年记”包装纸箱47个、“陆哥”巴西松子包装纸箱490个、“陆哥”巴西松子包装膜2包、“陆哥”巴西松子12包(大包2.5公斤装)、“陆哥”巴西松子560包(小包)、精品计价秤(杰力牌)1台、“童年记”产品合格证100个、手提电动封包机1台、“童年记”南瓜子1袋、“童年记”卷膜包材65包、“亚信”生产日期打码器1台、灌装机(长沙威龙食品包装机械厂)1台、“童年记”外箱包装50箱(5KG)、“三仔”盐焗瓜子9袋、黑色账本1个、银行卡8张、OPPO手机1台、“苏太太”南瓜子卷膜15箱、“旭东”话梅西瓜子纸箱1660个、“童年记”成品131件,现存放于童年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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