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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职务侵占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义检刑诉〔2020〕182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山东枣庄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021983********,回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枣庄市**区**街**里**号,工作单位: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6日由义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被告人文某某入职于浙江**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仓库管理员一职,后其于2019年1月份开始到义乌市**路**号**汽后前置仓库上班。2019年5月份至6月份,被告人文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侵占仓库内汽车轮胎、汽车机油、汽车电瓶等商品(共计价值人民币177484元)并私自销售给他人,所得货款已全部用于其个人开销。

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文某某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劳动合同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物品差异汇总表,身份信息

2.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吕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包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文某某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志兵

检察官助理:吴晶明

(院印)

2020年3月2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在义乌市****组;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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