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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案)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匀检公诉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66********,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住匀东镇**村**组,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5月6日被都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都匀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文某甲(另案处理)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1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2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19年11月27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家的土地0.07亩土地被都安高速公路施工方施工时覆盖,因提出不合理要求与施工方达不成协议。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期间,都匀市匀东镇**村**组村民文某某通过组长文某甲召集**村**组村民在都安高速公路T3标段在施工便道路口用石头、树木等物体实施堵工、堵路。3月11日文某某、文某甲等人组织村民又以施工方在施工期间侵占未被征收的**村**组集体水塘土地为由在现场堵路堵工、要求误工赔偿,将施工方工作人员邓某某、王某某围困在施工现场,不准施工方施工,也不准离开。当晚20时许,两名政府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并向现场村民做劝导,工作没有做通。村民情绪激动,后施工方带领100余人到现场解救被围困的两名施工方工作人员,双方发生砸石头行为,造成施工方张某某部长头部受伤,村民多辆摩托车受到损坏。2019年2月24日至3月11日村民堵工、堵路给都安高速T3标段施工方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经审计部门审计,施工方损失为67740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传唤证、拘留证、逮捕证、释放证明、监视居住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坝固3.11案件争议地下层图片说明、关于不能施工原因的情况说明、土地征收情况说明、**村**组涉农问题处理告知书、交通厅处理炮损赔付指导意见、赔付兑现表和身份证复印件、政府涉农问题工作照片及会议记录、都安高速相关批复施工许可、麻江县文某某的土地承包证明、都安高速麻江段(正线内)征地补偿费兑付明细表及身份证复印件、都匀市公安局的情况说明、出警经过、关于**村*组阻工情况说明;2.证人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文某戊、文某己、文某庚、文某辛、文某壬、关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罗某某、李某某、罗某甲、李某某、潘某某、邓某某、王某某、高某某、王某甲、文某癸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组织、煽动群众以自己的非法诉求为理由,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重点工程都香项目都安路段无法施工时长16天,直接经济损失67万余元,影响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都匀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荣

2020年1月20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贵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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