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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118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432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20年2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上旬,被告人文某某向其朋友被害人谢某甲谎称自己有渠道购进大量口罩,单价为2.7元一只,当月13日可以交货。谢某甲信以为真,计划转卖牟利,以每只2.9元的价格向其朋友谢某乙、黄某某、郭某某、李某某、陈某甲、叶某某、陈某乙十一人出售。谢某乙等十一人陆续将共计1162810元的口罩款转账给谢某甲。谢某甲于2月10日至12日分五笔将1164810元转给文某某。文某某收款后将其用于个人消费及赌博挥霍,同时以各种理由敷衍谢某甲的催要。

2020年2月12日,被告人文某某向其朋友被害人邱某某谎称自己有渠道购进大量口罩。2月14日,邱某某将60000元转账给文某某用于购买口罩。文某某收款后随即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文某某向谢某甲承认诈骗行为,同时退赃15000元,随后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用手机;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银行流水、情况说明等;3.证人证言:汪某某、魏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谢某甲等十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查、检查、辨认笔录;7.电子数据: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文某某七年到九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昀

(院印)

2020年4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肆册、量刑建议书肆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3.随案移送手机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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