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沙检公诉刑诉〔2019〕255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9006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省天门市,住天门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12月25日由沙洋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洋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文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文某某、值班律师李玉林及被害人付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7月至12月期间,樊某某组织安排被告人文某某、赵某某、袁某某和毛某某等人,先后窜至汉宜公路沙洋县拾回桥镇、S311省道荆门市漳河镇、汉宜公路沙洋县后港镇路段,由被告人文某某骑自行车带毛某某、袁某某故意撞向行驶中的车辆,经医院诊断毛某某、袁某某为左肩锁骨骨折(毛某某、袁某某在临作案前已被打成左肩锁骨骨折),分别骗取了司机顾某某人民币11500元、王某某人民币1900元、付某某人民币20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7月18日中午,樊某某开车将赵某某、文某某、毛某某送到汉宜公路沙洋县拾回桥镇路段等候。赵某某、文某某、毛某某下车后,樊某某开车沿线物色碰瓷车辆。不久,樊某某发现了司机顾某某驾驶的鄂F*****货车,遂开到货车前面并压制货车不让其超车,待快到赵某某等人下车等候的地点时,樊某某故意让道,当顾某某超车与樊某某的小车并行时,文某某骑自行车带着毛某某碰擦货车左后侧,赵某某则拦停货车,故意制造毛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假象。尔后,顾某某按赵某某、文某某的要求送毛某某到沙洋县人民医院检查,在毛某某被检查出左锁骨骨折后,赵某某、文某某要求顾某某赔偿损失。经过私下协商,顾某某拿出人民币11500元给文某某等人,文某某从中分得了部分赃款。
2.2016年12月6日下午,樊某某开车将赵某某、袁某某及被告人文某某等人送到S311省道荆门市漳河镇路段等候。赵某某、文某某、袁某某下车后,樊某某开车沿线物色碰瓷车辆。不久,樊某某发现了王某某驾驶的豫P*****半挂车,遂开到半挂车前面并压制半挂车不让其超车,待快到赵某某等人下车的地方时,樊某某故意让道,当王某某超车与樊某某小车并行时,文某某骑自行车带着袁某某碰擦半挂车左侧,赵某某则拦停半挂车,故意制造袁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假象。尔后,王某某按照赵某某、文某某的要求送袁某某到荆门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并交给赵某某检查费人民币1900元。在袁某某被检查出左侧锁骨骨折后,赵某某、文某某等人要求王某某赔偿损失。经协商,王某某同意赔偿人民币15000元,但要求在派出所民警的见证下支付。于是,赵某某、文某某、王某某到掇刀派出所找民警作见证。民警在核查二人身份的过程中,赵某某、文某某怕碰瓷诈骗的事情败露逃离现场。
3.2016年12月8日下午,樊某某开车将赵某某、文某某、毛某某送到汉宜公路沙洋县后港镇路段等候。赵某某、文某某、袁某某下车后,樊某某开车沿线物色碰瓷车辆。不久,樊某某发现了司机付某某驾驶的鲁G*****货车,遂开到货车前面并压制货车不让其超车,待快到赵某某等人下车等候的地点时,樊某某故意让道,当付某某超车时,文某某骑自行车带着袁某某碰擦货车左侧,赵某某则拦停货车,故意制造袁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的假象。尔后,付某某按赵某某、文某某的要求送袁某某到沙洋县人民医院检查,在袁某某被检查出左锁骨骨折后,赵某某、文某某要求付某某赔偿损失。经协商,付某某同意赔偿人民币23000元,并到附近银行取了现金20000元交给文某某等人,余下3000元转账到赵某某提供的一张户名为邱某某的银行卡上。事后付某某感觉上当受骗,遂到后港水陆派出所报案,并按民警要求到银行办理取消转款3000元的手续。此次诈骗文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2000元。
2018年11月28日,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到沙洋县公安局后港派出所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其参与的三次碰瓷诈骗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文某某的户籍资料、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等书证;2.证人曲某某、付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付某某、王某某、顾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5.被告人文某某、同伙赵某某、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视听资料:审讯光盘3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交通事故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淑岚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26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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