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赫检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42819910******,彝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赫章县,住赫章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被赫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3日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4月4日被赫章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赫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到毕节市七星关区请文某某帮忙开税务发票,并将采购合同、公司税务章交给文某某。而此时的文某某为无业人员,却告诉陈某某自己在毕节七星关区政务中心从事税务工作,答应帮助陈某某开具税务发票。2018年11月29日,文某某以帮助陈某某开具发票为由,让陈某某支付18600元的税费。陈某某通过微信向文某某的微信账户mn05160616转账人民币8600元,并联系其合作人况某甲向文某某的微信账户mn05160616转账人民币10000元。文某某收到陈某某的18600元转账后,于2020年11月30日赴澳门进行赌博,将骗取陈某某所得的18600元钱全部输光。案发后,文某某父母同意退赔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8600元,现已退赔陈某某人民币3000元,陈某某同意对文某某进行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转账记录、户籍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况某甲、谢某乙、胡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陈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陶利平
检察官助理 张飞
2020年6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赫章县看守所
2.公安卷两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