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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九检刑诉〔2020〕Z566号

被告人文某某2001****日出生,民身份号码510822200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于四川省青川县,户籍地四川省青川县********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11月2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监视居住。因多次传唤不到案,2020年6月1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在其女朋友雷某甲不知情且未经允许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手机登录雷某甲的微信,多次以租房、生病看病、还贷款、买衣服等为由,在微信上冒充雷某甲的身份向雷某甲的父母等人要钱,通过微信转帐或银行存款的方式骗得被害人雷某乙6340元,骗得被害人王某某2110元,骗得被害人何某某1500元,骗得被害人任某某250元,共计10200元。

2020年11月25日民警将被告人文某某捉获。后因多次传唤不到,2020年6月10日民警再次将被告人文某某捉获。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提取手机一部等物证;

    2.户籍信息、银行流水、聊天截图等书证;

    3.证人雷某甲的证言;

    4.被害人雷某乙、王某某、何某某、任某某陈述;

    5.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辨认笔录等笔录;

    7.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10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  致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  静

检察官助理:温小天

                       2020年7月8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关押于本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 涉案财产处置表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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