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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合检刑诉〔2020〕Z34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83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街道**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1日被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合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被告人文某某趁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口罩供不应求之机,通过微信向被害人周某某、莫某某等人谎称自己有大量口罩销售,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收取购买口罩货款的方式骗取周某某、莫某某人民币共计3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周某某、莫某某的陈述;

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被告人文某某居住房屋的笔录、扣押被告人文某某作案手机的笔录;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告人文某某与被害人周某某、莫某某的聊天、转账记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黄德才

检察官助理 袁东霞

2020年6月28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监视居住于重庆市合川区**街道办事处**小区**栋**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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