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市检一部刑诉〔2020〕91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住安岳县**镇**村**组。因涉嫌诈骗罪,经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1日到2020年5月18日日期间,被告人文某某驾驶川M***号红色北京现代牌轿车长期从事非法载客运营活动,多次采取从成都收费站正常领卡上站,从西昌泸黄高速段施工区域驶出高速公路的方式,以及从收费站正常领卡上站后,在下站时通过紧跟ETC车道前方车辆驶出收费站的方式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在此期间文某某共计偷逃高速公路通行费222次,涉案金额达6420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采用欺骗方法偷逃高速通行费64209元人民币,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昌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军
2020年9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4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起诉书8份,证据目录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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