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巴检一部刑诉〔2021〕9号

被告人文XX,曾用名文XX,男性,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72919XXXXXXXXXX,壮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巴马瑶族自治县XX乡XX村XX下队X号,现住巴马县城XX小区一租住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8日被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25日本院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巴马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XX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文XX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受害人谭XX在巴马县城帝王KTV对面的“XX美容”店报名订购美容套餐共计人民币5080元,后因不想要该套餐便通过微信联系该店店员蓝X(被告人文XX的爱人)退订。被告人文XX知道谭XX要退订美容套餐后,在蓝X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蓝X的微信与谭XX联系,以退订美容套餐费需要谭XX转账到公司做账才能退款为由,于2020年10月30日至同年11月4日,先后三次骗取谭XX向其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11110元。案后,被告人文XX全部退赔受害人谭XX人民币12460元(其中1350元为以谭XX名义在“京东金融”贷款产生的利息)并取得受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退订美容套餐需要转账做流水账的方式,骗取受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XX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文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巴马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韦柳娜

2021年1月2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文XX现住巴马县城XX小区一租住房,联系电话:134XXXXXXXX、182XXXXXXXX;保证人:蓝X,联系电话:182XXXXXXXX。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速裁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 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碟3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