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鱼检刑诉〔2020〕679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200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702200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户籍所在地: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6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8日本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鱼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全国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2020年2月11日至2月15日,被告人文某甲在明知没有口罩货源,仍通过网络发布虚假的口罩销售信息,采取先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被害人财物。文某甲先骗取住在柳州市鱼峰区京港路晶远花苑小区的被害人何某某莲人民币4000元;后又骗取赵某某人民币6700元、李某甲人民币10557元及李某乙人民币275元。
2020年2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文某甲在广西宜州市**镇**村**屯**号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文某甲主动退赔21532元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防控疫情期间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15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强
2020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光碟二张。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二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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