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天检诉刑诉〔2020〕33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天心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吴技宗意见,被告人文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制度和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日,被告人文某某通过网络交友软件匹配认识了浙江省宁波市女子陈某某(1988年出生),双方互加微信后,被告人文某某慌称自己是富二代、爸爸在国外工作、自己是97年出生、并发送他人的帅气照片假冒自己,博得了陈某某的好感,双方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在2019年9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文某某为获取钱财,编造“爷爷出车祸住院、带家人外出旅游、出国找爸爸需要路费、弟弟女朋友做人流手术”等各种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借钱,被害人陈某某信以为真,通过微信、支付宝数十次付给被告人文某某共计人民币483486.9元。被告人文某某骗得钱财后,将赃款主要用于购买摩托车、泡酒吧、买金器饰品、打牌赌博、打赏主播、给女朋友资金及购买苹果手机等,挥霍一空。

2019年12月27日,被害人陈某某来长沙市**街被告人文某某租住地见面,遭到被告人文某某拒绝。2020年1月14日,被害人陈某某再次来长沙,被告人文某某仍拒绝见面,被害人陈某某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020年1月15日2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经公安机关侦查,被告人文某某在初中二年级辍学,无正当职业,其父母系湖南省安化县普通农民,爷爷从未遭遇车祸。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前女朋友退还资金、手机款共计人民币22847元给被害人陈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支付宝及微信支付记录、收条、交友截图及照片、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2、证人谢某某、田某某、姚某某、吴某某、罗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量刑时有如下情节:1、被告人文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若在法庭审理阶段亦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认定具有自首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被告人文某某在检察机关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建议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至七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雄

2020年4月30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羁押在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1册、光盘3张;

_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告知书各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