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3197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攸县人,住攸县**街道**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6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9日被攸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因投资失败背负大量欠款,无力偿还。2020年6月30日17时许,文某某约被害人陈某某在攸县**街道**咖啡馆见面,文某某谎称急需8000元钱用,并说把自己的中国银行信用卡给陈某某套现,文某某将实为其朋友肖某某放在他处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卡号40966654********)交给陈某某,陈某某信以为真,随后微信转账8000元给文某某。文某某收到陈某某款后谎称该信用卡还未过还款期,要陈某某过几天再取现。
7月1日19时许,文某某电话联系陈某某要陈某某再转7000元钱给他,为了打消陈某某的顾虑,文某某谎称其给陈某某的中国银行信用卡有5万元的额度,陈某某信以为真再次微信转账7000元给文某某。
7月2日19时许,文某某又电话联系陈某某,要陈某某再转5000元给他,凑齐20000元钱,待信用卡过了账期让陈某某从信用卡内直接取现抵债。陈某某信以为真,在扣除手续费600元后转了4400元钱给文某某。
文某某共计骗取陈某某19400元,其中15000元归还个人欠款,剩余4400元用于个人消费。
7月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文某某为了防止陈某某从肖某某信用卡内取现,电话通知肖某某要其将该卡挂失。肖某某告知其2020年6月23日已将该信用卡挂失。
7月4日下午17时许,陈某某用文某某所给的中国银行信用卡取现时发现信用卡已被挂失。后陈某某多次电话、微信联系文某某讨要被骗款,文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
2020年7月15日,陈某某向攸县公安局报案。9月5日,攸县公安局民警在长沙市雨花区将文某某抓获归案,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2020年9月18日,文某某家属代其赔偿了陈某某的全部损失,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收条等书证;2.证人肖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洪斌
检察官助理:赵幸福
2020年10月23日
(本页无主文)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攸县谭桥街道谭桥社区文家垅组处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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