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文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沈西检公诉刑诉〔2019〕486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81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汉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6日临时羁押于四川省成都市看守所。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8日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沈阳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沈阳市公安局铁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

2018年11月14日,被告人文某某通过微信****,以人民币4900元的价格向关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后于当日将两袋甲基苯丙胺分别装入铁罐装糖果盒中并混入其他零食,通过顺丰快递邮寄方式将含有冰毒的包裹邮寄至关某某提供的沈阳市铁西区**街**座**。2018年11月16日上述快递包裹送到指定地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检验,涉案两袋冰毒共计净重12.64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二)容留他人吸毒

2019年3月3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室其租房内,容留康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0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室其租房内,容留康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3日晚,被告人文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室其租房内,容留康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3月14日凌晨,被告人文某某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路**号**栋**室其租房内,容留康某某、李某某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物证照片;2.书证:被告人文某某身份证明材料、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房屋所有权证、出所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及侦破报告等:3.证人证言:证人关某某、康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提取笔录、现场检测报告书;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提取现场录像及手机语音聊天记录;8.其他证明材料:在逃人员登记表、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一组、情况说明、涉案财物入库凭证、移送案件通知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贩卖毒品,数量较大,又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林琳

2019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沈阳市铁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