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川检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3231973********,汉族,初中文化,快递员,出生地重庆市南川区,住重庆市南川区**街道**组**号。2020年4月8日因吸食毒品被行政罚款2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8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南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7日21时许,买毒人员朱某某通过电话向被告人文某某联系购买毒品,随后在重庆市南川区金佛小区大门旁,文某某以180元的价格贩卖给朱某某1包甲基苯丙胺(冰毒)和1颗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完成后两人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文某某身上搜出毒资人民币200元、甲基苯丙胺片剂20颗(共计净重1.85克)、甲基苯丙胺9小包(共计净重0.48克),从朱某某身上搜出甲基苯丙胺片剂1颗(净重0.08克)、甲基苯丙胺1小包(净重0.06克)和现金人民币20元。经鉴定,以上查获的毒品经提取的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通话清单、被告人文某某的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渝公鉴(毒品)[2020]463号鉴定意见;5.提取、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搜查扣押笔录、毒品称量笔录、检材提取笔录;6.视听资料:毒品扣押、称量、提取检材的录音录像;7.其他证明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 宇
检察官助理:周铁力
2020年5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光盘四张
6.涉案毒资已被南川区公安局收缴,涉案毒品保存于南川区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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