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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贩卖毒品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Z1069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7198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因贩卖毒品嫌疑,于2020年6月1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3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群众黄某某在“闲鱼”平台上询问谁有盐酸吗啡缓释片(硫酸吗啡)卖的时候,被告人文某某主动和黄公民联系并相互加了QQ进行沟通。经过双方商讨,文某某决定以一板100元价格销售给黄某某。最终,黄某某通过文某某发送的链接(宝格丽香水)支付了人民币500元购买五板盐酸吗啡缓释片(硫酸吗啡)。

2020年3月14日,黄某某收到文某某通过顺丰快递邮寄的装有盐酸吗啡缓释片的包裹一个。2020年3月17日,黄某某拿着上述包裹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包裹上交至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经检验,从黄某某提交给公安机关的包裹中的盐酸吗啡缓释片检出吗啡成分。

2020年6月16日,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滨海新区抓获被告人文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物证书证照片说明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称量、取样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前科材料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林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深公(司)鉴(毒)字22003013号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审讯录像视频,称量、取样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朝阳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贰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涉案毒品均扣押于深圳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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