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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贪污、受贿罪)_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茶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茶检一科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文米娜,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041977********,汉族,硕士研究生,原为中共党员,*****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株洲市,住株洲市天元区**栋**号。因职务违法,于2019年10月11日被茶陵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犯贪污罪、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茶陵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2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6月2日指定茶陵县人民检察院管辖,茶陵县监察委调查终结后,以被告人文米娜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涉嫌贪污犯罪事实

2013年5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文米娜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在自己办理或**其他法官办理案件过程中,违规收取刑事被告人的罚没、退赔款(存放于其办公室保险柜内),并通过采取不上缴或少上缴国库的方式予以截留,部分截留款用于*****和***协调关系,侵吞罚没、退赔款164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文米娜涉嫌侵吞罚没、退赔款65万元。

(1)2014年4月至2015年2月期间,被告人文米娜在***办案过程中,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刑事案件被告人李某辉、周某山、谢某某等人罚没、退赔款,并通过采取不上缴或少上缴国库的方式截留现金共计78.2万元。截留后,被告人文米娜将其中的50万元存至其本人兴业银行账户(账号3680401262********),余款部分用于*****及***协调开支,部分继续存放于其办公室保险柜内。

(2)被告人文米娜在办理朱某强、隆某军合同诈骗案过程中,要朱某强等人预交30万元罚没款并通过银行汇款汇入文米娜个人的兴业银行账户。该案判决后,**决定收取罚金15万元,文米娜遂于2015年1月7日退回15万元至朱某强账户,余下15万元文米娜未上缴国库被其据为己有。

2、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9日期间,被告人文米娜涉嫌侵吞罚没款45万元。

2015年2月至2015年5月9日,被告人文米娜在***办案过程中,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刑事案件被告人罗某、周某新等人罚没款,并通过采取不上缴或少上缴国库的方式截留罚没款共计52.44万元。截留后,文米娜于2015年4月18日、2015年5月9日先后柜员存款25万元、20万元至其本人兴业银行账户,余款部分用于*****及***协调开支,部分继续存放于其办公室保险柜内。

随着大量罚没款存入被告人文米娜的个人兴业银行账户,文米娜担心自己贪污罚没款的行为暴露,遂于2015年5月13日将该兴业银行账户销户。

3、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文米娜涉嫌侵吞罚没款14万元。

2015年5月10日至2015年12月,被告人文米娜在***办案过程中,利用其担任***的职务便利,违规收取刑事案件被告人游某、沈某、陈某等人罚没款,并通过采取不上缴或少上缴国库的方式截留罚没款共计38.151万元。2015年12月29日文米娜将保险柜中的14万元罚没款及其他违法所得共计38万元柜员存款至其母亲的兴业银行账户(账号3680401262********,实际由被告人文米娜使用)。

4、被告人文米娜涉嫌侵吞吴某辉案罚没款40万元。

2017年12月份,刑事案件被告人吴某辉先后向*****退交了40万元非法所得,被告人文米娜收款后用从院财务领取的票据向吴某辉开具了《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但未将该40万元上缴非税账户而是据为己有。同时,文米娜将其开具给吴某辉的一般缴款书的存根联及其他所有附联带回家并予以撕毁。2019年7月份,文米娜获悉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有关问题,担心罪行暴露,遂于2019年7月26日,让其夫将40万元退缴存入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账户。缴款后,文米娜持银行缴款回单到院财务打印缴款专用收据,并将该票据粘贴到吴某辉案卷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相关刑事被告人的刑事判决书及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任职文件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文米娜的交代和供述;3、证人谢某某、吴某辉等人的证言;4、文米娜兴业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李某英兴业银行、北京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凭证;5、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米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二、涉嫌受贿犯罪事实

2015年4月至2016年4月期间,被告人文米娜利用担任***和***的职务便利,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邹某庚(另案处理)的请托,为刑事案件被告人谋取利益,收受对方财物30.4万元。具体如下:

1、2015年4月,李某甲、盛某某受贿案由*****受理,被告人文米娜担任李某甲受贿一案的***,李某甲的辩护律师邹某庚多次找到被告人文米娜希望能对李某甲判处免刑以保留公职。2016年4月的一天,邹某庚在文米娜办公室,送给文米娜10万元现金,文米娜予以收受。2016年5月,被告人李某甲、盛某某均被判处免刑。

2、2015年5月,李某乙等三人诈骗案由*****受理,被告人文米娜担任该案的***。审判期间,李某乙辩护律师邹某庚多次找到文米娜,希望该案能少判罚金并判处缓刑。2015年6月的一天,邹某庚在文米娜办公室送给文米娜10万元现金,文米娜予以收受。李某乙等人均被判处缓刑。

3、2015年11月,刘某某、秦**诈骗一案由*****受理,被告人文米娜担任该案的***。为求得文米娜的关照,2015年12月份的一天,刘某某的辩护律师邹某庚在文米娜办公室送给文4000元现金,文米娜予以收受。2016年1月份的一天,邹某庚为能让该案判处缓刑,在文米娜办公室送给文米娜10万元现金,文米娜予以收受。刘某某、秦**均被判处缓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相关刑事判决书、合议庭笔录、委托书、银行流水等相关书证;2、被告人文米娜、邹某庚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李某甲、盛某某、李某乙、刘某某、秦**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米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米娜在担任********期间,违规收取刑事被告人的罚没、退赔款并予以截留,侵吞公共财物16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文米娜利用担任***、***的职务便利,接受刑事案件辩护律师的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30.4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文米娜在留置期间,能如实交代茶陵县监察委员会尚未掌握的贪污、受贿犯罪问题,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文米娜一人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文米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诉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茶陵县人民**

检察官:谭小春

检察官助理:谭琦

2020年7月22日

附:1.被告人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19册。

3.随案移送文米娜退缴非法所得166.8万元(暂存茶陵县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非税汇缴专户)及其办公台式电脑一台、ssk移动硬盘一个;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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