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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走私武器、弹药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6〕682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号码M12****(*),汉族,大学文化,**大学在校学生,住香港元朗谷亭街**楼**座**楼。因走私武器、弹药嫌疑,于2016年6月7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15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9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走私武器、弹药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6月5日,被告人文某某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福田口岸入境时,经海关抽查,发现其随身携带背包内有8支枪型物、1021粒铅制子弹未向海关申报。经深圳海关缉私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8支枪形物为枪支,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分别为2.62J/C、2.68J/C、3.90J/C㎡、3.40J/C㎡、4.28J/C、4.68J/C、7.58J/C㎡、2.50J/C㎡,均大于1.8J/ C,构成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致人损伤枪支的客观依据。另外,1021粒铅制子弹经鉴定为气枪铅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的枪支及铅弹;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旅检现场查验记录及照片、查获经过、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出入境记录、被告人身份证明资料等;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验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走私枪支、弹药入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武器、弹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洪民  陈国杰

2016年11月10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79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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