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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运输毒品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江检二部刑诉〔2019〕244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06061991********,汉族,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高中文化,武汉**务段**,群众,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路**巷**号,现住址湖北省襄阳市**路**院**栋**单元**楼。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罪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次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运输毒品罪于2019年9月29日经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及同伙蒋某某(另案处理)经事先预谋,于2019年7月初从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偷渡至缅甸,在当地购买大量毒品后返回国内,将毒品分装至2个保温杯内。2019年7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某及同伙蒋某某乘坐从西双版纳嘎洒机场飞往武汉天河机场的CZ6176航班,并将其装有毒品的蓝色保温杯放入行李箱中进行托运。当日17时许,飞机抵达武汉天河机场,公安机关在T3航站楼二楼B出口分别将被告人文某某及其同伙蒋某某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文某某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一个蓝色保温杯,杯内装有若干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俗称“K粉”)。经称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颗粒状毒品(俗称“K粉”)净重834.77克,检出毒品氯胺酮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案毒品照片等物证照片;2.被告人户籍材料、公安机关抓获及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3.毒品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扣押、称量及取样笔录;5.手机通话及交易记录截图;6.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运输毒品氯胺酮834.77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宏

2019年10月2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江汉区看守所。

2.移送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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