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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重婚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51976********,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理县**乡**村*组**号,住会东县**乡**村**组**号,因涉嫌犯有重婚罪,会东县公安局于2019年7月17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会东县公安局姜州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重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黎某某与被告人文某某于2012年8月20日在会理县**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生育二女。黎某某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会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文某某在未与黎某某离婚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与孙某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于会东县**乡**村并生育一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结婚证、会理县人民法院(2016)川3425刑初175号刑事判决书、会理县人民法院(2019)川3425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黎某某、孙某某、钟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5.审讯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有配偶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一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重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结合其过错程度,综合全案法定及酌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宗荣

2020年7月15日

附件:

1.起诉书8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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