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1668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在沪务工,户籍在河南省西平县**乡**村委**组,居住在**镇**村**号**楼。2020年1月8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2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2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3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某酒后非法侵入被害人孟某某(女)独居的本区**镇**村**号二楼出租屋内,经被害人孟某某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
2020年1月8日,被告人文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文某某酒后无故进入被害人家中的事实。
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害人在居住地内睡觉至深夜醒来,发现被告人文某某坐在自己家中床头,经要求退出后拒不退出,被害人孟某某因害怕事后搬离原居住地。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现场勘验笔录,证实公安机关对**镇**村**号进行勘查,在被害人睡觉的床边窗外侧面、外侧窗台处均提取到可疑斑迹,床边的圆凳上提取到红色斑迹。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床边的圆凳上提取的斑迹系人血,在窗台上提取的可疑斑迹系被告人文某某所留。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拍摄的文某某的照片,证实文某某的右手大拇指处有明显的伤口。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文某某到案的情况。
7.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的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文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处拘役五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逸飞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在**号:2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征询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