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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拘禁案)_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管检一部刑诉〔2020〕516号

被告人文某某,女,汉,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0021983********,中专毕业,经商,住河南省禹州市**巷**号(户籍在河南省禹州**街**路**号)。因涉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郑州市公安局南关街分局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在2014年下半年至2016年上半年,马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获取利益,通过民间放贷的形式对外“贷款”,收取高额利息,作为其组织的收入来源。其间,马某某、马某玲(另案处理)、张某纪(另案处理)、王某飞(另案处理)等人安排一些有前科、劣迹的人员对未能及时还清本息的多名被害人及家属、亲友实施多种违法行为,已达到强行索要债务目的。在此过程中,逐渐形成了以马某某为首,马某玲、张某纪、王某飞为主要成员,李某红(另案处理)、吴某某(另案处理)、马某君(另案处理)、马某友(另案处理)、孙某某(另案处理)、闫某坤(另案处理)、刘某铭(另案处理)、原某某(另案处理)等为积极参加人员的非法讨要债务的犯罪集团,采取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等手段,给被害人及其家人、亲友造成严重的精神伤害,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经济的正常发展,制造社会不稳定因素,是恶势力犯罪集团。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5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文某某跟随孙某振、原某某等人在马某某、张某纪带领下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黄某丽、杨某某、李某才等人带至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商英街与朝凤路交叉口南国国际酒店4楼套间内。期间,对被害人采取辱骂、殴打、恐吓等行为,限制其人身自由超过48小时。

2020年7月27日,民警在河南省禹州市文家拐南街将文某某抓获,其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

(2)接处警登记表;

(3)案件被告人明细、电话记录;

(4)被告人拉横幅向被害人黄某丽“讨债”的图片;

(5)收条、借据、借款合同;

(6)调取证据通知书;

(7)年龄证明;

2. 证人王某中、袁某伟、刘某伟证言;

3. 被害人黄某丽、杨某某、李某才陈述;

4. 同案犯马某某、张某纪、闫某坤、孙某振、原某某、刘某铭供述和辩解;

5. 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

6. 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伙同他人在索要债务过程中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朱长城

钱  

  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附:

1.被告人文某某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46册57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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