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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1〕20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3261965********,云南省大姚县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2月3日被大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日解除取保候审。现住大姚县****村委会****号。

本案由大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13日,大姚县公安局民警根据群众匿名举报,到大姚县**乡**村委会**组文某某住宅进行调查时,文某某表示自己家中有一支射钉枪,并带领民警到其存放粮食的房间,查获了1支疑似枪支。据文某某供述,该枪支是2013年在**向一陌生男子购买的。经鉴定,该枪支是以火药燃烧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致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枪支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案件来源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查获经过;3.证人证言:证人钟某某证言;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搜查证及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文某某主动上缴枪支,到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以非法持有枪支罪对被告人文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依法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大姚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朱艳丽

2021年1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住大姚县**乡**村委会**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刑事案件证据开示记录》各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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