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冷检二部刑诉〔2020〕22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5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东安县,住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7月6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0日被该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将其姑妈十多年前传给他一支鸟铳和其祖辈传下来的另一支鸟铳放在家中杂货间,有时用于打猎;2020年6月19日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梅湾派出所民警在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镇**村**组文某某家中将二支鸟铳收缴;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某某所持有的二支鸟铳其中一支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另一支不能确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刑事照片等书证;2、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搜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一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是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宝生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3187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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