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512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 1956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5107211956********,汉族,文盲,住江油市**镇**村**组,农民。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81年1月被江油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83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非法存放火药枪,于2003年10月22日被江油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21日被江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9日16时许,民警依法对被告人文某某位于江油市**镇**村**组的家进行检查时,在其卧室内查获疑似火药枪二支、改装射钉枪一支。经鉴定,前述三支枪均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文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振祥
2020年7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文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86页、光盘6张及散件1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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