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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363号

被告人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5196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桃江县人,住桃江县**镇**村。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2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9日被桃江县森林公安局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调取证据,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在2020年5月28日20时许,在**河*******段河道里,使用背包式电鱼设备捕鱼,捕获渔获物0.6斤。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于2020年8月20日在东莞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法律文书、情况说明、户籍信息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电力设备捕鱼,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文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文某某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对犯罪嫌疑人文某某判处拘役两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诗云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7773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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