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1211987********,汉族,高中文化,湖北**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路**号**栋**室。因涉嫌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5月2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6月6日经本院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批准,同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某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于2019年8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9月16日至2019年10月16日,自2019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因案情需要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9月2日至2019年9月16日;自2019年11月17日至2019年12月1日;自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14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文某某注册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开展广告代理业务,同时以公司的名义注册了****、****域名。2015年6月,被告人文某某在2345大联盟(域名:****)注册并通过其自己开发的“点点输入法”软件推广2345网站导航获取佣金,佣金为每100IP为50-80元。在推广的过程中,用户卸载率较高,造成获利较低。
2018年4月,被告人文某某想到“种木马”的方式,通过在“点点输入法”源代码中增加“MBR”(磁盘主引导记录)和“VBR”(卷引导记录)两个具有强制锁定2345网站导航主页功能的引导,并将其重新命名为“开心输入法”,使用户在下载“开心输入法”安装以后,病毒通过感染VBR并从网上下载恶意驱动,以此强制修改电脑浏览器主页为2345网站导航。
通过调取被告人文某某在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推广情况,发现其名下推广码4个。其中,自2018年4月开始,被告人文某某通过推广上述含有“MBR”和“VBR”木马病毒的开心输入法共获利9.4万余元。
2019年5月1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在贵州省遵义县**镇**居一组将被告人文某某抓获。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硬盘2块;
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查封凭证、网址站代理服务协议、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贵阳市**科技有限公司资料、搜查笔录、微信记录、银行流水等;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徐某某等证言、抓获经过;
4.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和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妨害社会管理秩序,通过在其推广的输入法源代码中非法增加引导,使下载安装该输入法用户的电脑浏览器主页被强制锁定为2345网站导航,对用户电脑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违法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文某某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依法认定为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宇
2020年2月14日
附:1.被告人文某某现被羁押于云岩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涉案硬盘2块。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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