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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文某乙等三人组织卖淫、协助组织卖淫案)_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昭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19〕126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83********,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遂宁市人,现住成都市**区**路**号。2019年6月26日因犯有组织卖淫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文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成都市**区**镇**组**号。2019年6月20日因犯有组织卖淫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被告人蒋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9251952********,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广安市人,住四川省广安市**区**镇**村**组**号。2019年6月20日因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昭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9年7月23日,上述三被告人经本院批准,由昭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昭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犯有组织卖淫罪,蒋某某犯有协助组织卖淫罪,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6月,被告人某甲、文某乙在成都市成华区致新路32号租下一居民房 “叶家院子”用于开设茶铺,并容留卖淫女进行卖淫。文小华公公蒋某某负责端茶倒水,对卖淫活动进行望风。其间,彝族妇女赤某某、土某某卖淫女通过叫“日拉”的彝族夫妇(未抓获)介绍,也自愿来“叶家院子”卖淫。每次卖淫,由嫖客与卖淫女自行达成协议,卖淫女收取嫖客60元人民币,交10元人民币给文某甲、文某乙作为容留费。6月19日,赤某某、土某某、张某、张某乙等卖淫女在“叶家院子”与嫖客准备进行卖淫活动时被查,文某乙、蒋某某被抓获;同月26日,文某甲在昭觉县新城镇水井茶楼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文某甲、文某乙、蒋某某容留他人卖淫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容留卖淫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文某甲系主犯;文某乙、蒋某某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昭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良柏

2019年12月28日

附:

1.三被告人现羁押于昭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碟6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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