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60********,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潮州市**区,住潮州市**区**镇********。2001年6月5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潮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5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饶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文某甲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妻子被害人周某乙及其孙子被害人文某丙,沿334省道从饶平县新塘镇往凤凰镇方向行驶至334省道44km200m处,在超越同向由吴某丁驾驶的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时,与对向由林某戊驾驶的粤U*****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二轮摩托车及车上人员倒地时,再与闽F*****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刮,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被告人文某甲及被害人周某乙受伤,被害人文某丙被货车左后轮碾压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
2020年11月19日,被告人文某甲经饶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传唤后到案。
案后,被害人周某乙及其近亲属表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依法从宽处理。
经广东精正司法鉴定所鉴定:送检被告人文某甲血液样品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24.45mg/100ml;送检林某戊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送检吴某丁血液样品中未检出乙醇成分。
经饶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1.文某丙符合因暴性外力作用致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死亡;2.周某乙头部及左侧肢体软组织挫伤,右额骨骨折,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出血、脑挫伤并手术治疗,其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3.文某甲下肢软组织挫擦伤,左侧骼翼骨粉碎性骨折并磊及髋臼,左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左胫骨下外侧骨折,其损伤程度评定已达轻伤一级。
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文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林某戊负事故次要责任,吴某丁负事故次要责任,文某丙、周某乙无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2.证人林某戊、吴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周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害人及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文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综合全案,建议对被告人文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天乐
2021年2月24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三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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