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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未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村**组**号,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号**小区**栋**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3日20时50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饮酒后驾驶牌照为渝DW****的小轿车,由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沿渝巫路往石堰镇方向行驶,途经渝巫路115KM+300M处时,刮撞到正在道路右侧行走的行人左某甲和左某乙,导致左某甲和左某乙受伤、车辆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文某甲驾车逃逸,在接到民警电话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左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文某甲肇事当日的血样中含有乙醇,含量为127.9mg/100ml。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认定文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左某甲、左某乙不承担责任。

被告人文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左某甲部分经济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身份信息查询,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查获经过、病历资料、赔偿协议、银行转账凭证;

2. 血液提取登记表、血液提取人员告知书、鉴定委托书、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书等;

3.证人左某丙、左某乙、陈某某、徐某某、左某丁的证言;

4.被害人左某甲的陈述;

5.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6.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草图、现场检查记录;

8.抽取文某甲血样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驾驶机动车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于肇事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文某甲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程木平

检察官助理:向 娜

2020年4月16日

附:

1. 被告人文某甲现住重庆市两江新区**号**小区**栋**室,联系电话153103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袋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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