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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伪造国家印章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案)_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道检刑刑诉〔2020〕450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31963******,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职工,湖南省道县人,户籍所在地道县白马渡镇***村***组,家住道县潇水中路***大厦***单元***楼***房。因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道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道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永州市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将本案退回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道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0年11月16日将本案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9日8时许,道县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民警蒋某好、陈某峰、田某冰等人从被告人文某甲停放在道县西洲街道濂溪河南路道县地税局斜对面路边停车位上的一辆湘M3VV28号黑色丰田越野车上查获12枚伪造的单位印章,分别是:道县审章塘瑶族乡人民政府(2枚)、道县桥头中学、道县白马渡中学、道县四马桥镇中心小学、道县小甲中心小学、道县祥霖铺镇下蒋学校(2枚)、道县仙子脚镇卫生院、道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道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湖南方圆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经查,上述印章均系被告人文某甲雇请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伪造,以方便其承包工程时做工程资料确认和现场签证使用。

2019年10月29日,被告人文某甲被当场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丰田越野车(照片);2.书证: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委托刻制印章证明、承诺书、合同书等;3.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检查笔录;4.证人蔡某甲、杨某安、吴某艳、吴某快、唐某正、周某鹏、唐某华、陈某利、蒋某国、朱某海、赵某杰、陈某辉、毛某平、吴某祥、张某华、李某秀、蒋某辉等人的证言;5.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告人文某甲伪造国家机关印章,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和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犯数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被告人文某甲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合全案,被告人文某甲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文某甲犯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罪,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贺文胜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7********、1567********)。

2、案卷材料2册、光碟2张;

3、证人名单、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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