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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街道**村。2013年5月18日因赌博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三千元;2014年11月3日因殴打他人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元;2015年3月28日因盗窃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日;2018年9月12日因殴打他人被蒙阴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四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18日22时09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酒后驾驶鲁******号“雪佛兰牌”小型轿车,沿蒙阴线高蒙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足光大道足疗店门口路段时,与停在东侧路边的耿某某驾驶的鲁******号“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被告人文某甲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文某甲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文某甲驾车逃逸,2020年3月30日,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文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被害人耿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文某甲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325658****)。

2、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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