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文某甲(曾用名文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32198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东方市**镇,住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东方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2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文某甲醉酒、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一辆号牌为琼D6****的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东方市八所镇东港路三创指挥部路段时,被东方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鉴定,文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2.9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文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海南祥正司法鉴定服务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
4.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文某甲无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酌情可以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文某甲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3000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方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 楠
检察官助理:陈晓菲
2020年9月10日
附:1.被告人文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东方市**镇**村**队,联系方式18889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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