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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文某甲危险驾驶案)_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南检二部刑诉〔2020〕Z1411号

被告人文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226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文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3日6时许,被告人文某甲在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其女儿文某乙、儿子文某丙(案发时均未满12岁)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樵高路海舟十队路口路段时,与何某某驾驶的粤RQ****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文某甲、文某乙、文某丙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文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何某某、文某乙、文某丙无责任。

经检测,被告人文某甲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被告人文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6月4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铮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住重庆市合川区**镇**村**组**号附**号,联系方式1312910****。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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