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顺庆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30日、2020年1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9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5日,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判决南部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某某支付借款本金719万元及违约金等,同时判决被告人文某甲及文某乙、文某丙对南部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借款本金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7月31日,顺庆区人民法院受理了重某某的申请执行案件,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文某甲等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文某甲等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偿还申请执行人719万元及利息并如实申报财产。因被告人文某甲系南部县**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故顺庆区人民法院多次传唤要求其到场了解情况以及申报财产,但被告人文某甲作为公司法人代表,在公司与其他人均应承担责任的情况下采取躲藏方式拒不到法院接受询问,拒不按规定申报财产,拒不指定法院查封财产的位置,特别是在向南部县国土局追索土地赔偿案件中,在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即将下判时,被告人文某甲等担心该赔偿款打到自己账户上会被法院将款项执行,决定从法院撤回起诉,同时在其父亲文某乙的授意下与一名叫高某某的男子签订了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让南部县住建局将1962.81万元的补偿款直接支付给高某某,逃避了顺庆区人民法院对该笔赔偿款的执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利君
附:
1.被告人文某甲现羁押于南充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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